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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员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4-10-09

一、基本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在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任职资格

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精神智力正常,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实行企业委派制。

(二)配备要求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三)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9.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0.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日常工作要求

1.每日巡查。每日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班前晨会。作业人员上岗前,督促各班组开展班前晨会,告知作业内容、危险点、注意事项等,检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及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并记录作业人数、姓名、时间、地点等信息。

3.隐患排查整改。每日对正在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对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重点检查高处作业、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模板支架、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施工机具、临时消防设施等,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立整立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由专职安全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完毕。整改通知单发出前、整改后均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作业人员,督促相关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4.安全日志。认真规范填写施工安全日志,真实记录并总结每日安全工作,鼓励开展无纸化办公,线上填写安全日志。

(二)专项工作要求

5.风险辨识。组织对项目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等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价。通过评价分级后形成危险源清单,汇总后编制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制定危险源控制措施。在项目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应定期对现场危险源进行再识别,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危险源公示牌上及时更新。辨识危大工程,在危大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告知牌,并根据现场进度及时更新。

6.安全交底。专职安全员应接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在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或有特殊风险项目作业前,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7.安全验收。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及设备设施,应督促其他应参加验收人员参与验收工作,监督各类验收文件及时填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在危大工程显著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参与对模板支架、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临电设备、施工机具、应急储备物资等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主要核查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等。

8.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安全例会。参加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的安全例会,在例会上汇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安全风险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及纠正预防措施。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留档备查。

10.应急演练。专职安全员应组织或参与本项目应急演练。项目部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演练内容应涵盖施工现阶段各项事故风险内容。

11.安全警示。确保施工现场或工作区域有适当的安全标志和警示,以提醒员工注意潜在危险。

12.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工作要求。

三、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手册发布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出现变化,与本手册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执行。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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