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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济建节科字〔2020〕5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的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        


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指南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现场工程材料核查和资料核对、确认。

(三)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立项的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在市级以上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区县住建局负责在本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特殊情况的核查,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进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或未按设计要求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筑节能认可手续。

(四)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技术、材料、构配件和器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二、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范围

(一)凡依法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认可核查范围,重点核实检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等执行应用情况。

(二)建筑节能认可核查事项范围(分项工程):

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主要核查墙体、围护节能保温工程、节能门窗等分项工程节能材料及有关资料。

2.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主要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等分项工程设计、产品、施工相关资料。

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主要核查能耗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工程、节能监测系统软件安装、数据稳定上传等分项工程相关资料。

4.绿色建筑专项核查。主要核查项目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分项工程相关资料。

三、政策依据

市、区县住建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有关文件,开展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工作。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7号令);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

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DB50364-2018);

6.《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

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40号);

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9〕7号);

9.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

10.《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8〕10号);

11.济南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新建建筑节能认可”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济建节科字〔2019〕9号);

12.《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济建节科字〔2020〕2号);

13.《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节科字〔2020〕4号);

14.国家、省市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政策。

四、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办事流程

建设单位在工改系统申请综合验收一窗受理前,对需要核查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提前与专项核查主管部门对接,各核查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核查准备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在区县级立项的,由区县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在市级以上立项的,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核查。

(一)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

第一步,建设单位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进行登记。

申请节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节点在单体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进行隐蔽处理前。

提供资料:

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表;

2.项目立项批文;

3.施工图纸(节能设计专篇);

4.设计图纸审查合格书(热工计算书);

5.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四方现场见证取样检验登记表;

6.建筑节能产品现场抽样复验检验检测报告;

7.主要产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

8.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

9.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第二步,预约现场核查时间。

市或区县住建局应在接到核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核查。现场核查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

办理方式: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步,组织现场核查。

核查要求:对单体工程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核查。原则上同一标段(相同设计、施工、材料、监理)单体工程抽查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现场确认: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市或区县给予办理相应的核查手续;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次申报核查。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第四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提供上述(第一步)项内容资料,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签字盖章后的《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归档后,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表》。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

第一步,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进行登记。

申请节点: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

提供资料:

1.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表;

2.施工图纸(太阳能节能设计专篇、单体工程日照分析报告);

3.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样板间安装方案验收意见;

5.有效期内太阳能(含替代产品)厂家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产品抽样复试报告、形式检查报告、膨胀锚栓拉拔检测报告(仅限于采用锚栓固定方式);

6.每栋楼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局部节点安装照片;

7.太阳能安装施工合同、供货合同;

8.集中式热水系统须提供安装完成后至少三天的试运行报告;

9.全部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产品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书;

10.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第二步,预约现场核查时间。

市或区县住建局应在接到核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供应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

办理方式: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步,组织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相关政策执行与单体工程安装情况。

现场确认: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市或区县给予办理相应手续;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核查。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第四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提供上述(第一步)项内容资料,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归档后,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表》。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

1.区县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步,申请节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完成,能够执行数据采集和能耗监测任务(正常运转)后,向区县住建局申请核查。

提供资料:详见附件3及公共建筑专项核查应准备的资料(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第二步,建设单位填报《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基本信息表》,经区县住建局向市住建局申请“密钥证书和信息编码”,再由区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接入“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中心”,完成数据联网上传工作。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第三步,数据稳定上传一个月后,市住建局对上传数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向区县住建局出具《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上传市数据中心核验表》。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第四步,由区县住建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核查内容:能耗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节能监测系统软件安装、数据稳定上传等分项资料。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区县住建局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办理方式: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现场核查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2.市级以上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步,申请节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执行数据采集和能耗监测任务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核查。

提供资料:详见附件3及公共建筑专项核查应准备的资料(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第二步,建设单位填报《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基本信息表》,主管部门形成密钥证书和信息编码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密钥证书和信息编码接入“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中心”平台,完成数据联网上传工作。

办理时限:同步办理。

第三步,稳定上传数据一个月后,市住建局对上传数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出具《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上传市数据中心核验表》。

办理方式:及时办理。

第四步,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核查内容:能耗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节能监测系统软件安装、数据稳定上传等分项资料。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核查表》。

办理方式: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现场核查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四)绿色建筑专项核查

在区县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区县住建局组织专项核查;在市级以上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区县级立项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专项核查。

1.区县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区县住建局提出核查申请。

提供资料:详见附件4及绿色建筑专项核查应准备的资料(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第二步,资料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资料核查。

第三步,对于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基本级和一星级项目,由区县住建局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2.市级以上(含区县级高星级绿色建筑)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市住建局提出核查申请并准备好核查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或安排现场核查(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需组建专家组进行专项核查)。

提供资料:详见附件4及绿色建筑专项核查应准备的资料(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限:及时受理;高星级项目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时,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步,技术与资料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三步,对资料齐全、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基本级和一星级项目、通过专家验收后的高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五、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表》办事流程

(一)建设单位取得: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表;2.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核查表;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4.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后,由主管部门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表》,上传行政审批平台,进入一窗受理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平台办理《济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可表》,并送达建设单位。

(二)办理时限: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归档后,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表》。

六、办理新建建筑节能认可全流程

(一)市本级办理流程:建设单位网上传送资料→市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表)→市审批局(行政审批中心)出具济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可表文件并送达建设单位。

(二)区县级办理流程:建设单位网上传送资料→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核查表)→区县审批局(行政审批中心)出具济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并送达建设单位。

七、有关规定

(一)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申报项目在市级以上立项的,由市住建局组织核查并对核查质量负责(特殊情况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区进行核查);申报项目在区县级立项的,由区县住建局组织核查并对核查质量负责。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节能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建筑节能专项认可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三)建筑节能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核查后,建设单位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结算。

(四)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专项核查时,对重要建筑节能部位的施工材料无法直接判断或者认为有严重缺陷的,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钻芯取样检测。

(五)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违反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核查有关标准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凡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的,可视情要求参建单位提供应核查资料之外的相关工程资料,核对有关问题;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住建局报送市住建局联合核查处理。

(七)各区县通过市住建局“智慧住建平台”及时登记建筑节能工程核查信息,市住建局依据核查信息随机抽查。

(八)鼓励采用无纸化电子文档储存方式存储核查资料并做好备份。

八、附则

(一)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查验工作程序》(济建科字〔2016〕16号)和《济南市装配式建筑节能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查验工作办法(试行)》(济建科字〔2016〕17号)同时废止。

(二)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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