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遵循规律。适应新时代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论文、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实施范围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
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对应表(试行)见附件。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符合我省工程技术领域相关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2.等级申报条件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
3.破格申报条件
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和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不受上述等级条件及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1)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青年岗位能手、山东省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
(2)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二)申报及审核要求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相同。
1.申报要求
参加申报的高技能人才要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确定的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及时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有关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申报人的情况。
工程技术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具体按各市地要求办理。
2.审核要求
参加申报的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后,按规定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职称评审要求,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
(三)评审要求
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的前提下,破除“唯论文”等不合理倾向,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特点,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1.突出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突出从事一线工作,爱岗敬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
2.突出职业能力。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注重自主创新能力。
3.突出工作业绩。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在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业绩和成效,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四、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首次评价条件
取得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要求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正高级工程师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
(二)晋级评价条件
1.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2.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3.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的正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且累计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可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按照个人申请、企业评聘的原则,聘用到企业特级技师岗位。
(三)评价要求
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应侧重考核相应等级操作技能。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要求的学历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四)参评程序及证书发放
1.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根据申报职业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报名,由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组织职业资格评价,并为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
2.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为已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可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所在单位尚未备案的,可参加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登录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
org.cn)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登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
五、有关待遇
对职业贯通后取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岗位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相应的岗位聘任并兑现待遇。
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业为各类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企业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待遇。
六、工作要求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实施,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扩大评价范围,并切实为广大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研究政策、完善制度,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面向高技能人才明示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服务。
(二)工程技术领域中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职称考试的,按当年度职称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为参评的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提供服务,对符合免试专业理论的工程技术人才,不得收取专业理论考核费。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证书、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或职业技能评价。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取得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为水平资格条件,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拓宽视野、提升能力,成为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各级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办事机构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评价实施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流程手续,为全省技术技能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如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职业技能
评价对应表(试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
职业技能评价对应表(试行)
序号 | 工程领域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范围 | 工程领域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
1 | 工程技术(工业领域) | 4-12-01(GBM41201) 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服务人员 4-12-03(GBM41203)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 6-04-02(GBM60402) 纺纱人员 6-04-03(GBM60403) 织造人员 6-04-04(GBM60404) 针织人员 6-04-06(GBM60406) 印染人员 6-05-02(GBM6050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6-05-03(GBM60503) 羽绒羽毛加工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6-07-01(GBM60701) 制浆造纸人员 6-07-02(GBM60702) 纸制品制造人员 6-10-01(GBM61001)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6-11-01(GBM61101)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6-11-02(GBM6110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6-11-03(GBM61103)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6-11-05(GBM61105)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6-11-06(GBM61106)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6-11-07(GBM61107)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6-11-08(GBM61108) 专用化学产品生产人员 6-11-10(GBM61110) 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 6-12-01(GBM6120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人员 6-13-01(GBM61301)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人员 6-13-02(GBM61302) 化学纤维纺丝及后处理人员 6-14-01(GBM61401) 橡胶制品生产人员 6-14-02(GBM61402) 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6-15-03(GBM61503) 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6-15-04(GBM61504) 玻璃纤维及玻璃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6-15-06(GBM61506) 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 6-15-07(GBM61507) 石墨及碳素制品生产人员 6-15-08(GBM61508) 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质加工人员 6-16-02(GBM6160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储运人员 6-17-08(GBM61708)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6-17-09(GBM61709) 金属扎制人员 6-17-10(GBM61710)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6-18-03(GBM61803) 机械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6-18-04(GBM6180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6-19-01(GBM6190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6-20-01(GBM62001) 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6-20-03(GBM6200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6-20-04(GBM62004) 材料搬运设备制造人员 6-20-05(GBM62005) 泵压缩机、阀门及类似机械制造人员 6-20-06(GBM62006) 锅炉、水处理、衡器等设备制造人员 6-21-04(GBM62104) 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6-22-01(GBM62201) 汽车零部件、饰件生产加工人员 6-22-02(GBM62201)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6-22-02(GBM62202)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6-24-01(GBM62401) 电机制造人员 6-24-02(GBM6240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6-24-03(GBM62403)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6-24-05(GBM6240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人员 6-24-07(GBM62407) 照明器具制造人员 6-25-01(GBM62501)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6-25-02(GBM62502)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6-25-04(GBM62504)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6-27-01(GBM62701) 废料和碎屑加工及处理人员 6-28-02(GBM62802)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6-30-05(GBM63005)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6-31-01(GBM6310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6-31-01(GBM6310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6-31-03(GBM63003) 检验试验人员 |
2 | 药品技术 | 6-11-04(GBM61104) 农药生产人员 |
3 | 广播电视工程技术 | 4-04-03(GBM40403)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4-13-02(GBM41302)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人员 |
4 | 质量专业 | 4-08-05(GBM40805)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
5 | 建设工程技术 | 4-11-02(GBM41102) 燃气供应服务人员 6-06-01(GBM60601) 木材加工人员 6-06-02(GBM60602) 人造板制造人员 6-06-03(GBM60603) 木制品制造人员 6-06-04(GBM60604) 家具制造人员 6-15-01(GBM61501)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6-15-02(GBM61502)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人员 6-29-01(GBM62901)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6-29-02(GBM62902)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6-29-03(GBM62903)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6-29-04(GBM62904) 建筑装饰人员 6-29-05(GBM62905) 古建筑修建人员 |
6 | 水利工程技术 | 4-09-01(GBM40901)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4-09-02(GBM40902) 水文服务人员 4-09-03(GBM40903) 水土保持人员 4-09-04(GBM40904) 农田灌排人员 4-11-03(GBM41103) 水供应服务人员 6-20-02(GBM62002)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6-28-03(GBM62803)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7 | 交通工程技术 | 4-02-01(GBM40201)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4-02-02(GBM40202)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4-02-03(GBM40203)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4-02-04(GBM40204)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4-02-05(GBM40205)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人员 6-23-01(GBM62301)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人员 6-24-08(GBM62408)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人员 6-30-01(GBM63001) 专用车辆操作人员 6-30-02(GBM63002) 轨道交通运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6-30-04(GBM63004) 水上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8 | 自然资源工程技术 | 4-08-03(GBM40803) 测绘服务人员 4-08-04(GBM40804) 地理信息服务人员 4-08-07(GBM40807) 地质勘查人员 4-09-10(GBM40910) 绿化与园艺服务人员 5-01-02(GBM50102) 农作物生产人员 |
9 |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 | 4-08-06(GBM40806) 环境监测服务人员 |
10 | 冶金工程技术 | 6-10-02(GBM51002) 炼焦人员 6-15-07(GBM61507) 石墨及炭素制品生产人员 6-17-01(GBM61701) 炼铁人员 6-17-02(GBM61702) 炼钢人员 6-17-03(GBM61703) 铸铁人员 6-17-04(GBM61704) 铁合金冶炼人员 6-17-05(GBM61705)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6-17-06(GBM61706)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6-17-07(GBM61707)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6-17-09(GBM61709) 金属轧制人员 6-18-01(GBM61801) 机械冷加工人员 6-18-02(GBM61802) 机械热加工人员 |
11 | 黄金工程技术 | 6-16-01(GBM61601) 矿物采选人员 |
12 | 煤炭工程技术 | 4-11-01(GBM41101) 电力供应服务人员 6-28-01(GBM62801)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6-10-03(GBM61003) 煤化工生产人员 6-20-02(GBM62002) 锅炉及原动力设备制造人员 6-28-02(GBM62802)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6-16-01(GBM61601) 矿物采选人员 6-21-01(GBM62101) 采矿、建筑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
13 | 快递工程技术 | 4-02-07(GBM40207) 邮政和快递服务人员 |
14 |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 | 6-23-02(GBM62302) 船舶制造人员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校核人:刘海鹏
0531-87080801/02/03/05/0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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